首页 | 医疗新闻 | 医疗法规 | 传染病防治法律 | 药品管理法律| 医疗器械法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事故条例解读 | 医疗知识| 传染病
个体行医条件| 兴奋剂 |医患法律关系 | 患者权利 | 患者义务 |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损害

| 非法行医罪 | 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纠纷诉讼 | 医疗合同 | 医疗文书 | 医疗事故案例 | 江浙沪医疗机构 | |上海法院 | 上海公安局 | 上海劳动仲裁 | 上海司法局 | 上海交通 | 上海路政 | 上海市公证处 |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上海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上海司法鉴定机构 | 上海民政局 | 上海暂住证办理 | 上海房管局 | 上海房产交易中心 |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 | 上海检察院| 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税务局| 上海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处 | 上海派出所 | 上海市监察局 | 上海各区政府 |

首 页 | 法律吧医疗律师频道为沪及江浙地区个人及企业提供医疗法律方面咨询服务,医疗事故赔偿及医疗纠纷诉讼代理!
标 题
  法律咨询电话:021-51695628 手机:13918321566 QQ:29731142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法治上海 和谐社会 法律吧与您携手共建
·[医疗新闻]谁为防辐射服制定“屏蔽保护
·[医疗新闻]广东将为见义勇为立法:诬陷
·[医疗新闻]社会蓝皮书:中国公众关注物
·[医疗纠纷诉讼]义务帮工引纠纷 右足致残获赔
·[医疗纠纷诉讼]路面损毁致人伤 承建方有过错
·[医疗纠纷诉讼]治疗椎间盘突出成瘫痪 医院赔
·[医疗新闻]媒体称地方政府行政干扰严重
·[医疗新闻]执行的温暖挽救了三个不幸的
·[医疗新闻]朝阳法院召开“涉民生司法建
法律吧资深律师加盟申请>>
法律吧法律咨询专案登录>>
法律咨询:021-51695628
 
·医疗事故案件赔偿标准应适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
·医疗法规
·中医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
·特别行政区行医管理规定(2)
·特别行政区行医管理规定(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法律 >>更多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行性感冒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家一起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传染病报告制度(2)
·传染病报告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艾滋病防治条例(5)
·艾滋病防治条例(4)
·艾滋病防治条例(3)
·艾滋病防治条例(2)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法律鉴定 >>更多
·强生或被罚10亿美元 不涉·西安杨森两药物存在安全
·西安杨森两代理药品遭召·警惕饮料防腐剂可诱发帕
·下月起82种药品平均降价·肿瘤用药七成无效 存在试
·中国批准引进新型智能降·中医中药医疗事故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中国整形美容机构执行标
·药品频频换“马甲”涨价·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关于印发《非处方药注册
·关于印发创新药物研发早·关于进口药包材换证工作
·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及其·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
·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
 
上海政策 >>更多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3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2)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
·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上海法规 >>更多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谁为防辐射服制定“屏
期待更多的国家标准能够跟得上突飞猛进的市场,跟得上日新月异的社会  市场上如日中天的防辐射服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声浪。著名打假斗士方舟子关于“防辐射服起不到屏蔽作用”话音未落,日前,又有权威媒体调查称,这一类防辐
·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获·揭开医疗器械黑幕的“冰山
·揭开医疗器械黑幕的“冰山·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
·20种医疗器械违法·进口医疗器械暴利调查
·四方面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医疗器械流通监督
·医疗器械环境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
·医疗器械及其合法性(3)·医疗器械及其合法性(2)
·医疗器械及其合法性(1)·医药器材质量缺陷医疗事故
医疗咨询 >>更多
·5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获
·揭开医疗器械黑幕的“冰山
·揭开医疗器械黑幕的“冰山
·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
·20种医疗器械违法
·进口医疗器械暴利调查
·四方面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
法律案例 >>更多
·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
·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
·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
·卫生法的内容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办医和
·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
医疗律师 >>更多
·宿豫药监局全面加强医疗器
·驻津巴布韦使馆妇女小组举
·中国部分领域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每年逾300万人死于心血
·每天电疗20分钟能治百病?
·有关手术的成败问题
·手术后失声,是否能告医院
·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
·输液时死亡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更多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 >>更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友情链接:  
上海法律网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政策法规上海医疗律师税法上海医疗律师网刑事律师离婚协议书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2004-2020 falvba.net[法律吧(上海)] 网站地图 沪ICP备05062559号